关于违反防疫管理规定的通报
近日,在重点城区静态管理期间,广大市民群众充分理解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,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,为全市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了积极贡献。但也有个别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,造成社会不良影响,妨害疫情防控大局。现将基层处理的几起案例通报如下:
1、马某国(男,20岁,暂住高新区),于8月9日来高新区某小区暂住,8月10日实行静态管理后,未及时向该居住地社区报备,并且在8月10日至8月16日一直未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,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,存在疫情隐匿传播风险。
2、艾某(男,53岁,住天山区),8月18日在家中饮酒后,未经允许擅自下楼,不顾社区志愿者阻拦和劝导,前往小区大门口,并与防疫人员发生争执,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,造成疫情传播风险。
3、虎某(男,24岁,住高新区),8月18日夜间擅自从静态管理的小区内翻墙外出,被小区居民举报。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,造成疫情传播风险。
4、毛某军(男,66岁,住经开区),罔顾社区多次提醒,8月19日仍然下楼在小区内闲逛。其行为违反静态管理的规定,造成疫情传播风险。
5、钟某英(女,51岁,住沙依巴克区),在社区工作人员多次提醒的情况下,仍然不服从社区组织管理,8月19日擅自外出下楼倒垃圾,并在院内闲逛。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,造成疫情传播风险。
上述违反防疫有关规定的人员,已被强制送至集中隔离点隔离,隔离期间费用自理,本人纳入全市失信人员名单。
当前,全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,请各族市民朋友增强法治意识、风险防范意识,履行个人防疫责任,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,服从社区(村)疫情防控管理,支持基层疫情防控工作,共同维护全市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。
乌鲁木齐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
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
2022年8月21日